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教代会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途径。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认真宣传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学校的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项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要把教代会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支持教代会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学校章程应当明确规定教代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织制度,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学校重大事项须征求教代会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后方可实施。
学校应当为教代会及其日常工作,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根据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原则,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做出。教代会决议须经大会表决并获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下,由学校工会提出,报经同级党委审定。方案应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团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等,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名额应根据教职工人数一定比例确定。教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含200人)的,其代表名额应不少于30%;教职工在201至1000人的,代表名额应按教职工人数的10%—30%确定;教职工在1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的10%左右确定,但不多于400人。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各选举单位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各选举单位到会人数应有本单位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可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教代会按选举单位建立或联合组建教代会代表团(组),推荐选举正副团(组)长。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符合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教代会代表请辞代表职务或未能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报经教代会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四)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五)教代会代表资格调整、撤换与增补结果应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学生、劳模和民主党派、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可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交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负责人和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教代会代表的培训由学校工会负责实施,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代会基本知识,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理论及参政议政实务等。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教代会每届届期为3年或5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有条件的学校可实行与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相同。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二十一条凡是学校所属正式建制的二级学院(系、院)和附属单位,应参照本规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80人的,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领导关系、组织制度、工作程序、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选举产生执委会。执委会委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执委会组成人员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根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发展规划、教学科研、民主管理、提案工作、劳动保障、生活福利等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组成人员应是本届教代会正, 式代表, 。
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和二级学院(系、院)、附属单位教(职)代会制度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组织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委会的学校,其执委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五章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换届会议,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筹备组织工作,届中会议由本届教代会执委会或学校工会主持筹备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工会工作的负责人、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筹备工作。
(一)教代会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
(二)教代会换届时,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和产生办法,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组成方案;
(三)征集会议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四)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由工会提出会议中心议题,报学校党委审定;
(五)将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印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学校党委审定;
(六)教代会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七)拟定会议日程和各项议程;
(八)做好会议的其他筹备组织工作;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预备会议。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向大会报告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名单;
(四)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
(二)听取教代会工作、工会工作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工作报告;
(三)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方案、薪酬改革方案等有关改革方案和工作报告;
(四)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
(五)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六)换届时,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选举产生执委会。执委会成员必须是教代会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七)换届时,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组成人选;
(八)如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做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第六章 提案
第三十一条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发展规划、制度建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工资分配、人事制度、民主管理与监督、生活福利、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二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学校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30日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
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
提案可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教代会代表联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团(组)提出。
第三十三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政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四条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根据提案内容,分送学校党政相关负责人批转承办部门落实。
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认真整改落实,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做出合理的解释和答复。
第三十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学校工会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建立信息公告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提案处理的相关信息。
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应向教代会作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处理工作的报告。
第七章 决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审议。需做出决议或决定的应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三十七条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
(一)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各代表团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表决。重大事项应投票表决;
(五)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三十八条学校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教代会执委会和学校工会负责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决议、决定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学校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的决议或做出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订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学校分管负责人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由教代会执委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三)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通过教代会临时会议,就决议、决定的修订进行投票表决,同时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闭会期间工作
第四十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并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可以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四十一条执委会会议或专门工作委员会(组)、代表团(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需要教代会审议的事项,经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审议后,由执委会研究形成决议,向下一次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四十二条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在闭会期间对教代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四十三条学校工会应为教代会代表、执委会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可建立代表视察、质询、督查、听证等制度和执委会列席校长办公会、教职工接待日、提案督办等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公办高等学校(含高校直属附属医院)。民办高等学校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高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应的教代会实施办法(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