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改革,提高广大教职工的自我保护和自我救助能力,增强安全感和自信心,根据全国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会干部及会员的意愿,决定成立安徽省教育工会职工互助互济会(以下简称互助会)。 第二条 为使互助会工作健康发展、规范运作,互助会的资金公平、公正、公开地使用好、保护好互助会成员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互助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自我服务、互助互济性质的一种合作制保障组织,是对工会系统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是教职工开展互助互济活动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互助会资金以扶危济难为宗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实施对本会成员中遭受遇外伤害,大病及死亡的救助和慰问。 第二章 互助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凡教育工会直属高校、附院在职教职工,都有权利参加互助会,也有义务献上一片爱心,做到一人有难,众人相助,依靠集体的力量,为自己和他人增强抵御灾害的能力。 第六条 参加互助会成员有义务、按规定每年缴纳一定数额的互助费,在遇到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因病死亡时,有利利获得救助。 第七条 互助会资金坚持参加者受益,不参加者不受益的原则。 第三章 互助资金救助范围和原则 第八条 教育工会职工互助互济会资金救助范围和程序,主要是对加互助会的成员个人发生意外伤害实施救助(给付标准参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10元互助费人身意外给付标准);同时慰问互助会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和因病死亡者,合并最高救助和慰问不超过五千元。 第九条 互助会会员在缴纳互助费期间,受到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身体遭受剧烈伤害时,必须在三天内(节假日顺延)向所在工会报案,所在工会应及时向省教育工会职工互助互济会办公室报案。过期不予办理,一般轻伤不予受理。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会不负给互助金的责任;(1)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违法犯罪行为;(2)由战争、军事行动、地震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所致;(3)其他非因工伤和非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或伤残。 第十条 受到伤害的互助会会员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办理救助金时需交县级以上医院门诊、住院、出院病历以及检查诊断书复印件(盖有医院公章、病历封页)和本人身体证、互助会会员证复印件,填写救助金申请表,交所在工会审查并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互助会会员在缴纳互助费期间,突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重要器官移植、颅内原发肿瘤手术、白血病、截瘫、脑溢血九种疾病,以及因病死亡者将给予一定数额资金的慰问。(同一种病多次住院治疗只慰问一次)。请先向互助会办公室报案,符合规定后再办理慰问金手续。 第十二条 患病的互助会会员在办理慰问金时,应有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出院病历以及检查诊断书复印件(如盖医院公章及病历封页)身份证、互助会公员证复印件、慰问金申请表,交所在工会审查并负责办理。各代办点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救助、慰问金手续。 第四章 互助资金收支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省教育工会职工互助互济会所收互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管,设立专项帐户,由省教育工会职工互助互济会领导小组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经费使用由互助会办公室主任一枝笔审批,重大事项由领导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教职工参加互助会时一次性缴纳入会费10元,取得互助会会籍发给会员证,入会费由所在单位工会和省教育工会各支付5元。 互助会会员每年缴纳互助费10元(不返回),由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十五条 互助会资金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向领导组汇报,每年由省教育工会经审会审计,并接受上级经审会审计,审计情况向高校、附院工会通报。接受广大会员监督和咨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省教育工会负责互助会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省教育工会成立互助会领导小组,教育工会主席任组织,副主席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高校常委为领导小组成员,聘请一位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基层工会成立职工互助互济会代办点,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互助费收交,对出险案件和重病教职工的调查、审查了解、慰问并发放救助慰问金。 第六章 宣传考评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工会应广泛宣传互助互济的意义,积极动员教职工参加互助会。各高校、附院工会指定专人负责,主动办理此项工作。省教育工会将把此项工作纳入考核基层工会工作内容。 第二十条 省教育工会每年对各代办点进行检查考评,奖励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安徽省教育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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